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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2 題

AB 土地相鄰,甲、乙、丙、丁、戊、己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六分之一,戊、己、庚、辛、壬共有 B 地,各有應有部分五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戊想要分割 A 地與 B 地,希望分割後自己所分配之土地得集中在一處,不須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得聲請法院合併分割
  • B 戊得到甲、乙、丙、丁、己、庚、辛、壬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聲請法院合併分割
  • C 戊得到丙、丁、己、庚共有人同意,得聲請法院合併分割
  • D AB 土地不得合併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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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數個所有權並不完全重疊的財產時,若我們希望能將它們合併處理以提升整體的經濟效益,法律為了兼顧「少數共有人權益」與「土地整體利用價值」,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比例門檻來達成平衡?你可以試著從應有部分的多寡與人數的多寡這兩個維度去推思考,法律如何制衡這兩種權利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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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掌握了共有物分割中極具技術性的條款。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民法第 824 條第 6 項關於「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合併分割的要件。你能識別出戊、己同為 A、B 兩地共有人,並正確計算出同意門檻,展現了扎實的實體法基礎。

相鄰共有地之合併分割門檻

依據民法第 824 條第 6 項,請求法院合併分割這類相鄰土地,必須經各該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共有人同意。在本題 A 地中,戊、丙、丁、己合計的應有部分為 $\frac{4}{6}$,已逾二分之一;而在 B 地中,戊、己、庚合計的應有部分為 $\frac{3}{5}$,亦逾二分之一。因此,戊只要獲得這幾位共有人的支持,即具備法定的聲請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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