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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9 題

甲之印鑑圖章及支票簿,常交與乙保管,乙擅自以該印鑑圖章簽發支票一張,交付與善意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得主張成立表見代理,由甲負授權人責任
  • B 法院得不待丙之主張,逕行認定本件成立表見代理
  • C 法院得不待丙之主張,逕行認定本件係無權代理
  • D 丙僅得主張成立表見代理,不得主張成立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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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那位善意的丙,當你看到乙手中同時握有甲的印鑑與支票簿時,你會如何推論乙與甲之間的關係?而在法理上,如果甲的行為讓全世界都誤以為乙有權,那麼為了維護交易的公平性,法律應該讓「原本有機會預防風險的人」還是「無辜的交易對象」來承擔這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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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捕捉到了民法中關於「表見代理(apparent agency)」的核心要旨。這道題目你能選對 (A),顯示你對權利外觀理論(Theory of Appearance)有相當深刻的理解。

表見代理的權利主張與程序原則

在本案中,甲將印鑑及支票簿這類具高度私密性且足以象徵授權的物件交由乙保管,其行為已在客觀上營造出「以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的外觀,符合民法第 169 條的前段要件。之所以選項 (A) 為正確答案,關鍵在於表見代理在本質上仍屬於無權代理(unauthorized agency)的一種特例。法律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丙的交易安全,賦予丙「選擇權」去主張表見代理,進而要求本人甲負授權人責任。然而,基於民事訴訟法上的「辯論主義(Doctrine of Pleading)」,這種實體法上的權利必須由當事人主動提出,法院不得在丙未主張的情況下,逕行依職權代為認定,這也是為什麼 (B) 與 (C) 選項在程序法理上無法成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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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見代理之成立與主張
💡 權利人營造授權假象,應對善意第三人負授權人責任。
  • 依民法第169條,行為人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者,需負授權人責任。
  • 實務見解認為,將印鑑圖章與支票簿一併交與他人,足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權。
  • 表見代理屬實體法上之權利,法院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不得依職權逕行認定。
  • 相對人得自由選擇主張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或第170條無權代理之法律效果。
🧠 記憶技巧:印鑑支票同交出,表見代理跑不出;當事人若不主張,法官不能幫你忙。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交付「印鑑」就構成表見代理。實務上單純交付印鑑未必成立,需結合其他事證(如支票簿)方足營造外觀。
無權代理 善意受讓人保護 當事人進行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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