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0 題
甲竊取乙之自行車並出賣且交付給不知情之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出賣自行車給丙之行為,即為所謂「出賣他人之物」
- B 甲將自行車交付給丙之行為,即為所謂「無權處分」
- C 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 D 該自行車係為贓物,故丙無法取得其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善意(不知情)的買家在市場上買到商品並完成受領時,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法律原則上應讓買家取得權利,還是讓買賣無效?如果這件物品剛好是原主人被偷走的,法律有沒有可能在「保障買家取得所有權」的同時,又另外開一道門讓原主人有機會在限期內『買回』或『追回』?這兩者之間的時間差與權利歸屬又是如何變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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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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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離法律大師又更近一步了!
孩子,看到你精準選出 (D) 為錯誤敘述,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題是在考驗你對「債權」與「物權」之間那道細膩界線的理解,你掌握得非常精確! 我們可以這樣拆解這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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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與贓物返還
💡 買賣有效,處分未定,善意受讓贓物者先取得所有權。
- 負擔行為:出賣他人之物(買賣契約)並不以處分權為要件,契約仍為有效。
- 處分行為:甲交付自行車給丙屬「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第1項效力未定。
- 善意取得:丙不知情可依民法第801、948條取得所有權,非無法取得所有權。
- 贓物例外:依民法第949條,原所有人雖可於兩年內請求返還,但丙仍先行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