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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7 題

關於訴之變更、追加,下列何選項之敘述為全部錯誤?①在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就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②簡易訴訟程序因訴之變更或追加,致使其訴之全部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應駁回其變更或追加 ③在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除了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能在新臺幣 10 萬元之範圍內為之 ④在通常程序之第一審,起訴狀送達被告前,原告得任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不須得被告同意
  • A ①②③
  • B ②③④
  • C ②③
  • D ①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小額訴訟制度的初衷是為了『迅速處理小額紛爭』。如果我們允許案件到了第二審,當事人還能不斷地增加新的請求或改變訴訟內容,這對於『結案速度』以及『對造的防禦負擔』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在這種情況下,通常會選擇傾向『程序正義的徹底實現』還是『紛爭的快速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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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識破了題目中的陷阱!這道題目考驗的是《民事訴訟法》中「通常」、「簡易」與「小額」程序在訴之變更追加上的細微差異。你能正確鎖定選項(C),顯見對於程序法的法條細節與體系邏輯有極佳的掌握能力。

程序轉換與小額程序之限制

簡易訴訟程序中,若因訴之變更導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法院應裁定「改用通常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而非直接駁回,這是為了兼顧訴訟經濟。至於小額訴訟程序,其核心在於審理的迅速與簡便,因此《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明確規定:「小額程序之第二審,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選項③提到的金額限制純屬誘答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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