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2 題
甲主張乙於某日在臺北市某地竊取甲新臺幣 9 萬元,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法院起訴請求如數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件無須徵裁判費
- B 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後,甲提起上訴時,可於第二審變更為依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之
- C 第一審法院若判決甲勝訴,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D 若兩造對於第一審判決之事實認定無意見,可飛躍上訴於最高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民事訴訟法中,「訴訟標的金額」的大小會如何決定案件適用的程序類別(通常、簡易、小額)?當一個案件屬於金額極小的「小額程序」時,立法者為了落實權利實現的效率,在『判決後的執行速度』與『上訴層級的縮減』上,分別做了哪些不同於普通程序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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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事訴訟中小額程序(Small Claims Procedure)的核心要點!本題的關鍵在於判斷訴訟標的金額。甲請求賠償的金額為新臺幣 9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8 條規定,標的金額在 10 萬元以下者應適用小額程序。而在這類案件中,為了貫徹程序的簡易與迅速,法律賦予了特別的執行力保障。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36-20 條,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Provisional Execution)。這正是選項 (C) 正確的原因。至於其他選項,(A) 除非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否則獨立起訴仍須繳納裁判費;(B) 小額程序之二審原則上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D) 則是因為小額程序採二審終結制,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自然無「飛躍上訴」之適用。 本題考查的重點在於對程序分類的敏感度。你能一眼看出 9 萬元對應的法律效果,顯示出你對程序法規範的熟練度。這類題目常以金額作為「陷阱」,若不熟悉小額程序的特殊性,容易在其他看似合理的程序選項中迷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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