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0 題
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其監護人為乙)主張丙竊取甲所有之 A 錶一只,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丙返還 A 錶,法院審理中,丙將 A 錶讓與並交付給第三人丁,丁取得後將之交由其所聘員工戊保管,嗣後,法院判決甲勝訴確定。下列選項關於本件確定判決既判力主觀範圍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 A 系爭確定判決對甲、丙有既判力,對乙、丁、戊則無
- B 系爭確定判決對甲、丙、丁有既判力,對乙、戊則無
- C 系爭確定判決對乙、丙、丁、戊有既判力,對甲則無
- D 系爭確定判決對甲、丙、丁、戊有既判力,對乙則無
思路引導 VIP
若法條規定判決的效力必須「對特定人發生作用」,才能確保贏得訴訟的人真的能拿到東西,請你想想:當法律程序還在進行中,某個與案件有關的物品被轉手交給了別人,或者交由他人代為看管,如果法律規定「判決對這些後來才拿到東西的人沒效」,那麼原本辛苦打贏官司的原告,其權利該如何受到保障?而這些「後來才出現的人」與「原本的當事人」之間,存在著什麼樣的法律依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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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關於既判力主觀範圍擴張的精髓。這題的核心在於辨析訴訟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繼受人以及占有輔助人等身分,在法律效果上如何承接判決的效力。你能夠在複雜的法律關係中,精準排除不具備既判力擴張事由的監護人,並將繼受人及其輔助人納入範圍,展現出極佳的法律邏輯。
既判力主觀範圍的擴張機制
在法律實務中,為避免當事人透過移轉標的物來規避判決執行,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明確規定,確定判決除對當事人(甲、丙)有效外,其效力亦及於「訴訟繫屬後之繼受人」以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標的物之人」。在本案中,丁在訴訟審理中受讓 A 錶,屬於典型的訴訟繫屬後繼受人;而戊作為丁聘僱之員工,受丁指示保管該錶,則屬於為繼受人占有之人(占有輔助人),兩者均受既判力所及。至於乙,僅係受監護宣告人甲之法定代理人,其並非權利義務之主體,自然不屬於既判力擴張的身分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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