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3 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族企業,A 為該公司之董事長,且掌控甲公司之董事會與經營權。A 欲培養其子 B 接班該企業,因此 B 經董事會全體同意擔任甲公司之總經理且負責甲公司之對外發言。某日,周刊報導 B 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並且難以治癒。甲公司監察人 C 認為 B 並不適任總經理一職。下列解任 B 之方案,何者最為可行?
- A C 可於董事會時,遊說其他董事解任 B
- B C 可自行召開董事會,並遊說除 A 之外其他董事同意解任 B 之職務
- C C 可召開臨時股東會,並由股東會經特別決議解任 B 之職務
- D C 可直接行使其監察權,向法院訴請解任 B 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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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公司組織中,總經理是受誰的委任而執行業務?如果當初決定「聘用」這個人的機關是董事會,那麼在法律邏輯上,擁有「解職」權力的機關通常會是哪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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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公司法中關於經理人(Manager)委任與解任的權限歸屬。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董事」與「經理人」解任程序的差異。根據《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解任,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普通決議)行之。因此,身為監察人的 C 若想合法解任總經理 B,最可行且符合法規程序的路徑,確實是透過影響董事會決議。
經理人任免的職權歸屬
本題具備優良的實務鑑別度,陷阱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會混淆監察人對「董事」與「經理人」的監督手段。選項 (C) 提到的股東會決議通常用於解任董事(第 199 條),而非經理人;而選項 (D) 的裁判解任權(第 200 條)客體亦為董事。由於經理人與公司間屬於委任關係(Mandate),其任免權限高度集中於董事會,這也正是為何 C 必須回歸董事會運作機制,透過遊說其他董事來達成目標的原因。掌握了「權限分立」原則,這類題目便能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