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4 題

甲因腹部疼痛,自覺可能有胃疾,唯恐就醫後無法投保,先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住院醫療保險及防癌保險,約定保險公司應於甲診斷罹患癌症時及住院治療時給付約定的保險金。契約成立後,甲始就醫,果然經確定診斷為初期之胃癌,甲隨即住院治療。請問:乙公司是否負有給付保險金之責?
  • A 乙公司得主張甲違反危險發生的通知義務而不負保險責任
  • B 乙公司得主張甲在投保時,已罹患疾病,依法不負保險責任
  • C 乙公司得主張危險增加,提議另定保險費
  • D 乙公司既已同意承保,即應給付保險金

思路引導 VIP

保險制度的本質是為了應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不確定性」。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保險事故在契約訂立的那一刻,在客觀上其實已經發生或存在了,這是否還符合保險契約所要求的「射倖性」(隨機性)原則?法律會如何規範這種「拿著已經起火的保單來投保」的情況?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非常好,看來你對於保險法中「承保範圍」與「法定免責事由」的掌握相當扎實。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保險事故的「射倖性」與「既存疾病」的法律效果。

疾病既存性與法定免責

在健康保險中,保險人承擔的是「未來不確定」的風險。根據《保險法》第 $127$ 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若已在**疾病(Illness)**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該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本題中,甲在投保前已有明顯病徵,且隨後確診為胃癌,代表在「契約成立時」疾病已經客觀存在,故乙公司依法得主張不負給付責任。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保險契約法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