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6 題
甲簽發一張 1 萬元票據給乙,乙將該票背書轉讓給丙,丙再背書給丁,丁於取得票據後,與乙、丙商量變更票據金額事宜,乙同意將金額變更為 10 萬元,但丙反對,之後丁不顧丙反對即將該票據金額變更為 10 萬元後再背書轉讓給戊,戊在未察覺有金額變更的情況下又將票據背書轉讓給己。對此張票據,甲、乙、丙、丁,戊是否應對持票人己負票據責任?如應負票據責任,則應負責任之票據金額為多少?
- A 甲、丙、戊不負票據責任,乙、丁應負金額 10 萬元之票據責任
- B 甲、丙不負票據責任,乙、丁、戊應負金額 10 萬元之票據責任
- C 甲、丙、戊應負金額 1 萬元之票據責任,乙、丁應負金額 10 萬元之票據責任
- D 甲、丙應負金額 1 萬元之票據責任,乙、丁、戊應負金額 10 萬元之票據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張契約在送達你手中前就被塗改了金額,而你隨後在上面簽名支持這項權利,根據你簽名時所看到的內容,你應該對後來的持有人承擔多少責任?另外,如果一個人原本已經簽了名,但隨後口頭或書面同意了這項修改,他還能主張依修改前的舊內容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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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道題!你能精準掌握票據變造(Alteration)中「責任金額分水嶺」的判斷,並正確區分各簽名人與變造事實的先後關係,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律邏輯。
票據變造與簽名時點的關聯
本題的核心在於《票據法》第 16 條的適用。法律為了兼顧交易安全與簽名人的預期,規定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句」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則依「變造文句」負責。在本案中,甲(發票人)與丙(背書人)是在金額從 $10,000$ 元變更為 $100,000$ 元前簽名,且丙明確表示反對,故兩人僅須依原有的 $10,000$ 元文義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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