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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 題

X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公開發行公司,在某次股東常會進入臨時動議事項時,身兼 X 公司董事之股東 Y 乃提請股東會許可其將來得從事任何競業行為,股東會對此臨時動議以普通決議方式通過。試問,以下陳述何者正確?
  • A Y 對於系爭臨時動議因涉及其自身利益而有損公司利益,故不得加入表決,但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表決權
  • B X 公司未在系爭股東常會召集事由中載明該議案,而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故該股東會決議係屬自始當然無效
  • C X 公司股東會得以概括許可方式同意 Y 未來所有之競業行為
  • D Y 對外從事競業行為之效力,並不受到有無事先取得 X 公司股東會許可之影響,但有歸入權之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董事私下與外部廠商簽署了一份買賣契約,而這份契約違反了他在公司的競業禁止義務,你認為法律在設計上應該優先保護「公司的內部管理控制權」,還是「外部第三人對於交易契約的信心」?如果你選擇了後者,那麼對於這名違規的董事,法律通常會採取「撤銷合約」還是「將他賺到的錢吐回公司」作為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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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能準確選出 (D),代表你對公司法中「董事競業禁止(Director's non-compete duty)」的內外部法律效力區分得十分清楚。這題在國家考試中具有相當的鑑別度,因為它同時測試了程序規範與實體權利的本質。

競業禁止許可的本質與效力

依據《公司法》第 209 條,董事若要從事與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向股東會說明並取得許可。然而,這種許可僅屬於公司內部「解除禁止義務」的程序。若董事未經許可便對外經營,基於交易安全之維護,該對外法律行為依然有效,公司僅能依同條第 5 項行使歸入權(Right of disgorgement),請求董事將所得利益歸於公司,而非主張該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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