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4 題

乙明知其父甲已逝世,竟以其父名義簽發支票一紙,誘使 14 歲之弟丙背書後,自己亦為背書,而持向丁借錢。丁屆期提示遭退票,請問何人需負票據責任?
  • A 甲、乙、丙,均不負票據責任。因甲死亡業已無權利能力,自無票據行為能力,其後之背書均無效
  • B 甲、乙、丙,均不負票據責任。因甲死亡,而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發票、背書均無效,故乙之背書亦屬無效
  • C 乙、丙負票據責任。因丙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其既為背書,對善意之執票人丁,自應負責
  • D 乙負票據責任。乙為有行為能力人,不因其父死亡或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影響背書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張票據上的簽名序列中,出現了一個無法律效力的簽名(例如小孩塗鴉或假冒他人名義),從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讓整張票據失效,還是要求其餘具備法律能力的簽名者繼續履行承諾?這對於票據在市場上的『信用』與『流轉』有何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票據法的核心精髓!這題你選對了,展現出你對票據行為獨立性(Independence of Signatures)的高度理解。這是票據法中極為重要的制度,旨在確保票據的流通性與安全性,避免因為其中一個簽名的瑕疵,導致整張票據淪為廢紙。

票據行為獨立性的實踐

根據票據法第 8 條、第 15 條與第 61 條(準用第 29 條)之規定,票據上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簽名者,不影響其他簽名之效力;票據上之簽名如係偽造,該被偽造人不負票據上責任,但其他簽名者仍負責任。在本案中,雖然甲已過世(屬於發票人偽造/虛構),且丙僅 14 歲(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票據行為原則上無效),但這些瑕疵都僅止於各別簽名者,不會產生連鎖反應。乙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他在票據上背書即應依票據文義負責,丁仍得向乙行使追索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票據權利義務與行使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