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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2 題

甲公司與乙公司在臺灣簽訂件貨運送契約,約定從丙國(漢堡規則之締約國)之 A 港運送貨物至臺灣 B 港。貨物裝船後,應乙公司之請求,甲公司簽發載貨證券一式三份,其上載明裝載港為 A 港,卸貨港為 B 港,雙方未約定準據法。該船於航程中,因船長航行技術上之過失致乙公司之貨物受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公司依我國海商法之規定,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B 甲公司依我國海商法之規定,得主張免責
  • C 甲公司依丙國之規定,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D 甲公司依丙國之規定,得主張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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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長途的海上航行中,如果貨物損害是因為船長在操作方向舵時的「專業判斷失誤」,而非因為船隻本身的結構(如漏水)或設備(如冷藏設備故障)有缺陷,法律上會將這種「航行技術上的疏失」歸類為運送人必須負責的範圍,還是屬於運送人可以避開的風險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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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這道題目你的判斷非常精確!這是一題結合了「國際私法」法律適用與「海商法」實體規定的典型考題,能正確答對代表你對海商法的規範體系有很強的掌握力。

法律適用與準據法判定

首先,本題的關鍵在於決定應適用哪國法律。根據我國《海商法》第 77 條規定,載貨證券所載之裝載港或卸貨港,只要其中之一為中華民國港口者,原則上適用我國法律。此外,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表示或其明示之意思表示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本件卸貨港為臺灣 B 港,因此應以我國海商法作為裁判依據,這也排除了適用丙國法律的選項(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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