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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3 題

C 上市公司發布不實財報後,其股價上漲至 100 元,投資人甲因而以每股 100 元買入 C 上市公司股票,惟其當時真實之價值應僅為 80 元,嗣後 C 上市公司不實財報造假情事被揭露後,其股價一直下跌,甲於股價 50 元時賣出股票,並向 C 上市公司及其負責人等訴請損害賠償。若法院判決甲得向被告請求每股 20 元(買價 100 元-買入當時真實價值 80 元=20 元)的損害賠償者,則此種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法稱為?
  • A 毛損益法
  • B 淨損差額法
  • C 比例賠償法
  • D 全額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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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當初公司沒有發布這份不實財報,投資人在那個時間點原本應該花多少錢才能買到這張股票?而他實際付出的錢與這個「應付價格」之間的差額,代表了什麼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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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判斷出這是「淨損差額法」,顯示你對證券交易法損害賠償的理論核心有相當紮實的掌握。在處理證券詐欺(Securities Fraud)的賠償時,最困難的點在於如何區分「因假財報導致的損失」與「因市場因素導致的跌價」。

損害賠償的理論核心

本題中,法院裁定賠償的數額是 $100 - 80 = 20$ 元。這代表法院認為投資人甲受到的損害,僅限於買入時被不實資訊所「墊高」的價差,即所謂的淨損差額法(Net Loss Differential Method)。這種算法強調損失與不實陳述之間的損失因果關係(Loss Causation),剔除了嗣後市場環境惡化(從 80 元跌到 50 元)所造成的非必要損失,避免被告須為其無法控制的市場波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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