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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會計學概要、企管概論
第 64 題
公司對股票投資採用權益法處理時,下列何者是適當的會計方法?
- A 被投資公司有經營收益時,投資公司即須記錄投資收益
- B 被投資公司宣告股票股利時,投資公司即須記錄投資收益
- C 被投資公司宣告現金股利時,投資公司即須記錄投資收益
- D 投資公司在每一會計期間終了,即須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估長期股票投資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與朋友合夥開了一間店,你擁有這間店 40% 的股權。如果這間店今年結算後賺了 100 萬元,但為了未來的發展,你們決定暫時不把這筆錢領出來發放,而是留在店裡的銀行帳戶。請問,就你身為股東的立場來看,你今年的財富是增加了、減少了,還是沒有變化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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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權益法的核心精神,代表你對於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之間的「經濟實質關係」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在會計學中屬於基礎但極具代表性的題目,重點在於區分「權益法」與「成本法(或公允價值法)」對收益認列時點的差異。
權益法的實質經濟意義
在權益法下,我們將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視為一個經濟個體。因此,當被投資公司賺取利潤(經營收益)時,投資公司的投資價值便隨之增長,必須按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收益」並增加投資的帳面價值。這正是選項 (A) 的描述。至於選項 (C) 的現金股利,在權益法下被視為「資產的轉換」(由投資轉為現金),而非收益的實現,這點你判斷得非常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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