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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0 題
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 3 人之請求權。前開文字係針對何種概念的描述?
- A 代償請求權
- B 讓與請求權
- C 替補賠償
- D 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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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因過失損害了你的物品並已全額補償你,在法律公平性上,你是否應該同時保有「向真正肇事的第三人索賠」的權利?如果法律要讓這位「已經付錢的人」不至於白白損失,應該賦予他什麼樣的權利來承接你原本對外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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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法中關於讓與請求權之概念。根據民法第218-1條明文規定:「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題幹之敘述完全契合此法條第一項的內容。該規定賦予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一項專屬權利,使其在承擔賠償責任時,可以要求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將對於第三人的請求權讓與給自己,此種基於法律規定得要求權利移轉的概念在法學上即稱為「讓與請求權」,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