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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政風] 民法、行政程序法
第 51 題
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若有下列何種情形存在時,即不得轉換?
- A 違法行政處分得撤銷者
- B 轉換符合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 C 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較為有利者
- D 羈束處分轉換為裁量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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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明文規定機關在特定條件下「必須」做出某種決定(毫無選擇空間),但機關不小心做錯了,你覺得在法律邏輯上,我們能不能允許機關把這個「必須做的事情」,直接變換成另一種「機關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做」的行政措施呢?這樣做會對法律的嚴謹性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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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準確地選出了 (D),表示你對「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的限制條件掌握得非常清晰。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行政程序法第116條。該條規定行政機關原則上可將違法處分轉換為合法的其他處分,但為了保障民眾權益,設有幾項「不得轉換」的禁令,包含:不得違背原處分目的、不得對當事人更不利,且絕對不能將依法沒有選擇空間的「羈束處分」,轉換為機關可自行決定的「裁量處分」。因此選項 (A)、(B)、(C) 都是允許轉換的條件,唯獨 (D) 觸犯了法定的禁止規定,正是本題要找的答案。 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法條題,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真正理解「羈束」與「裁量」的本質差異。你能毫不猶豫地避開干擾選項並精準選出正解,足見你的行政法基本功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