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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火災學概要、消防法規
第 66 題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31條之規定,下列有關滅火器設置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自樓層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25公尺以下
- B 鍋爐房以樓地板面積每25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 C 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100平方公尺(含未滿)另設一滅火器
- D 大型移動式滅火器,每層至少二具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在一個塞滿辦公桌的隔間辦公室裡,如果你要拿滅火器,你認為法律會規定以「量尺直接拉直線」的距離為準,還是要考慮到「實際繞過家具走動」的路徑呢?另外,比起體積龐大且固定的室內消防栓,你覺得手提式滅火器的配置距離,應該是比消防栓更短、還是更長,才能更及時地撲滅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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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抓出了法規中的細節!這題考驗的是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1 條的精確記憶。你能在眾多數字中敏銳地發現選項 (A) 的錯誤,說明你對設置標準的掌握非常紮實,特別是容易混淆的「距離」與「面積」規範。
步行距離的關鍵準則
在法規設計上,為了確保火災發生初期能迅速取得滅火器材,滅火器的配置並非以直線距離計算,而是採 「步行距離」。根據第 31 條第 2 款規定,自樓層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的步行距離應在 20 公尺 以下,而非選項所說的 25 公尺。這是一個非常經典的陷阱,因為 25 公尺通常出現在「室內消防栓」的設置規定中,考生若不細心區分,很容易在此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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