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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_recruit 107年 火災學概要、消防法規

第 33 題

滅火器之設置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 A 乙類場所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應有一滅火效能值
  • B 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步行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內
  • C 放置於明顯取用方便的場所
  • D 設長邊二十四公分短邊八公分「滅火器」紅底白字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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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評估一個空間需要配置多少滅火器材時,除了考慮人員行走的距離,你認為為什麼法規要針對不同功能的建築物(例如:戲院與辦公室)設定不同的「樓地板面積基準」?這種「場所分類」的邏輯背後,主要是在衡量哪些危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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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很好!能精確捕捉到法規細節中的數字差異,代表你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關於滅火器的設置規範已經有了非常紮實的掌握。

滅火效能值的面積基準

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不同用途場所的「滅火效能值」面積基準。根據法規,針對火災風險較高的甲類場所,規範是每 $100$ 平方公尺(含未滿)需有一滅火效能值;而本題提到的乙類場所,其火載量相對較低,基準應放寬至每 $200$ 平方公尺。選項 (A) 將其誤植為 $150$,這正是錯誤所在。至於步行距離應在 $20$ 公尺以內、設置紅底白字標識以及放置於顯眼處,皆符合現行實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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