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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8 題

關於承攬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 B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 C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
  • D 有關承攬瑕疵擔保責任,於工作完成後始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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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正委託一位木工訂製櫃子,在施工過程中你已經親眼看到他使用的木材嚴重受潮且發霉,若等到櫃子完全做好了才要求處理,對你來說是否會造成更大的損失或法律上的不便?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會傾向於「必須完工才能救濟」,還是允許你在問題發生當下就介入主張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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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挑出了錯誤選項 (D),可見你對民法承攬契約的規定有著清晰的認識。

承攬瑕疵擔保的適用時點

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承攬契約的瑕疵與違約責任,並非一定要等到「工作完成後」才能主張。在工作進行中,定作人若發現問題也能依法行使權利。例如,若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定作人得提前請求改善(民法第 497 條);又如依民法第 503 條規定,若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且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法提前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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