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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土地開發] 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土地開發及利用
第 四 題
在土地開發利用中常有「回饋」之規定,請說明要求「回饋」之原因?並請就現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時之相關回饋內容說明之。(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
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3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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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說明回饋機制的核心理由:漲價歸公、內部化外部成本。接著分別針對都市計畫變更(如捐贈公設地或代金)與非都市計畫變更(開發影響費、捐贈公設地等)說明其具體回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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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回饋」之原因: (1) 漲價歸公與利益共享:土地因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分區(例如由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或核准開發,將產生龐大的預期土地增值,此增值屬於社會公共決策之結果,不應由地主獨享,故要求回饋以實現「漲價歸公」。 (2) 外部成本內部化:土地開發將引入新的人口與產業,進而對當地的道路、景觀、環保及其他公共設施造成壓力。要求開發者捐地或繳交代金,是為了讓開發者自行負擔維持基礎建設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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