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4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15 題
告訴乃論之罪,得為告訴之人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多久期間內提出告訴?
- A 3個月
- B 6個月
- C 1年
- D 2年
思路引導 VIP
法律通常會在「保護被害人權益」與「維護社會法律關係穩定」之間取得平衡。如果你是立法者,針對這種需要被害人主動表態才能開啟程序的犯罪,你會如何設定一個「既能讓被害人有充足時間考慮,又不至於讓法律關係懸而未決太久」的期限呢?這個時間通常會落在一年之內的某個特定月數,你可以試著從司法效率與社會穩定的角度來推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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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解釋?
如果你連《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都搞不懂,建議趁早放棄法律考試。
- 基本常識: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權人必須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在 6 個月內提出告訴。這期限是為了平衡被害人權益與法律安定性,別把這點時間當成讓你拖延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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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 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 比較維度 | 告訴乃論 | VS | 非告訴乃論 |
|---|---|---|---|
| 發動追訴 | 需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 | — | 檢察官可主動職權起訴 |
| 告訴期間 | 知悉犯人起 6 個月內 | — | 無限制(僅受追訴權時效限制) |
| 撤回告訴 | 一審辯論終結前可撤回 | — | 一旦提起不可撤回 |
💬告訴乃論之罪賦予被害人訴訟選擇權,但受六個月短期時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