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2 題
採購法對於轉包與分包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得轉包亦得分包
- B 得轉包不得分包
- C 得分包不得轉包
- D 不得分包亦不得轉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在招標時是基於某廠商的特定技術與信譽才選定它,那麼當該廠商在得標後,若將契約的所有義務與權利全部「整包」轉給另一家未經政府評選的廠商執行,你認為這樣做是否符合當初評選最優廠商的目的?而若僅是將其中一小部分的技術工作請專業人員協助,是否較能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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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你準確地捕捉到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契約履行最核心的誠信與品質原則。在實務中,區分「轉包」與「分包」是許多初學者容易混淆的門檻,你能精準判斷,代表你的基礎法規觀念非常紮實。
轉包與分包的本質差異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得標廠商不得轉包。所謂「轉包」,是指廠商將契約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法律禁止轉包是為了防止得標者淪為「掮客」,透過轉手賺取差價卻不負實際履約之責。相對地,依第 67 條規定,法律允許分包,得標廠商得將部分工作交由其他廠商承包。這不僅有助於專業分工,更能扶助中小企業參與公共事務,只要得標廠商對分包部分仍負連帶責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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