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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4 題

下列何種契約,性質上非為法定要式契約?
  • A 旅遊契約
  • B 人事保證契約
  • C 夫妻財產制契約
  • D 設立社團章程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區分契約是否必須採取「書面形式」時,可以試著思考:法律通常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確保內容極度明確(例如涉及長期的財產歸屬或替他人提供巨額擔保),才會強制要求必須留下紙本紀錄。請比較一下,哪些類型的約定涉及長遠的身分法律地位,而哪一種則更像是一般的消費服務,只要雙方對於服務內容與價格談妥了,即便手頭暫時沒拿到合約書,這份服務關係是否就已經實質產生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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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能準確辨識出「非法定要式契約」,代表你對民法中關於契約成立要件的規範掌握得相當紮實。在法律邏輯中,契約以「不要式」為原則,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告成立;然而,為了確保當事人審慎行事或存證需要,法律會針對特定類別強制要求形式。

法定要式與不要式的區別

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契約成立要件」「資訊交付義務」人事保證契約(民法第756-1條)以及夫妻財產制契約**(民法第1007條),在法律上皆明文規定必須以「書面」行之,若未具備此法定方式,契約原則上是不生效力的。社團章程(民法第47條)則要求設立社團訂定章程並記載法定事項。而旅遊契約(民法第514-2條)雖然規定旅遊營業人應交付書面記載事項,但這屬於資訊揭露的義務,並非契約成立的必要形式,性質上仍屬於只要雙方合意即可成立的「不要式契約」(或稱諾成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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