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1 題
甲對乙有新台幣60萬元貨款債權,今將該債權讓與丙,下列何者正確?
- A 債權讓與是處分行為
- B 債權不得自由讓與
- C 債權讓與是債權契約
- D 債權讓與即變更債權之性質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下:當一個法律動作完成後,當事人之間不需要再進行任何後續的「履行動作」,權利就已經直接完成移轉了,這種「直接讓權利發生變動」的特性,在法律術語中通常稱為什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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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 (A)!這顯示你對於民法中「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這兩個核心概念的界線劃分得非常清晰。
債權讓與的「準處分」性質
在本題中,甲將對乙的新台幣 $600,000$ 元債權移轉給丙,這個動作的法律性質屬於處分行為中的「準處分行為」。所謂處分行為,是指直接使權利發生移轉、變更或消滅的行為;與一般買賣契約(債權契約)僅產生「給付義務」不同,債權讓與一旦生效,該權利即刻從甲的手中移轉至丙,不需後續的履約動作。因此,選項 (C) 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同時,根據《民法》第 294 條,債權原則上是以自由讓與為原則(除非法律禁止、性質不許或雙方特約),且讓與後債權的同一性不變,並不會因此變更債權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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