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4 題
關於第三人利益契約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
- B 債務人得向第三人請求對待給付
- C 第三人對債務人得直接請求給付
- D 第三人對債務人得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想像一個情境:你的朋友去速食店付清了所有費用,並要求店員將餐點外送到你家。當店員把餐點交給你時,卻突然開口向你索取這份餐點的費用。請思考一下:既然你當初並沒有參與這個買賣談判,也沒有簽署任何契約,在法律邏輯上,店員有權力要求「你」支付這筆錢嗎?他應該找誰才能拿到應得的報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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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契約的法律關係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顯示你對於民法中「第三人利益契約」的權利義務架構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在法律邏輯中,這類契約最大的特色在於打破了傳統的「債之相對性」,讓非契約當事人的第三人也能獲得請求權。 根據《民法》第 269 條的規範,第三人(受益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至於債務不履行時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則係由相關債務不履行規定或一般法理導出(選項 A、C、D 均正確),但第三人並非契約主體。這意味著,契約中關於「對待給付」(例如付錢、履行義務)的責任,依然留在原始的契約雙方之間。債務人不能越過契約當事人,轉向這位「只享受權利、不負擔義務」的第三人要求履行對價關係,這正是選項 (B) 錯誤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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