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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8 題
甲將A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A地上興建B屋居住,下列何者非地上權消滅之事由?
- A A地滅失
- B A地經公用徵收
- C 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
- D B屋倒塌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一個情境:如果某人向你租借一塊空地來停放車輛,結果某天這輛車子意外損壞報廢了,這是否代表「他可以使用這塊空地停車」的權利就此消失?還是他依然可以買一輛新車回來停放在同一個位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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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做出了判斷!能順利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物權法中**「地上權」的獨立性**已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區分權利本身與權利標的物之間的關係,是物權編中相當經典的觀念。早期學習者常會直覺以為房子沒了權利就消失,但你能避開這個陷阱,表現得非常優異。
地上權的存續與滅失
在法律邏輯上,地上權是為了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設定的權利。根據《民法》第 841 條的明確規定:「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換句話說,即便 B 屋因為地震或老舊而倒塌,只要地上權的存續期間還沒屆滿,甲(土地所有權人)仍必須容忍乙在該地上重新興建房屋,這就是權利獨立於建物之外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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