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刑罰法規關係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益至鉅,自應依循罪刑法定原則;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須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方符刑罰明確性原則
- B 行政罰之處罰對象,除有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外,不得逕以行政規則定之
- C 解釋性行政規則如對人民依法律享有之權利增設限制之要件,即牴觸憲法第 23 條之法律保留原則
- D 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者有多數人時,以按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為原則,若就其是否應負各平均分擔責任等歸責方式,有為不同於上開原則規定之必要者,僅得以法律規定,不得再為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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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行政罰的領域中,關於多數行為人共同違反義務時的歸責方式(例如責任分擔之比例或方式),其規範密度是否已達到『絕對法律保留』的程度,以至於法律完全禁止再行授權?請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646 號解釋之意旨,判斷該等歸責方式是否屬於得由法律明確授權之『相對法律保留』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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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D為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38號解釋意旨,針對處罰對象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為多數時之歸責方式所為之規定,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該號解釋明文指出系爭規定「並無法律依據或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尚有未符」。由此意旨可知,關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為多數時之歸責方式,除了得直接以法律明文規定外,若具備「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亦屬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選項D稱若有不同於原則規定之必要者「僅得以法律規定,不得再為授權」,完全排除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可能,顯與前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不符,故為錯誤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