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刑罰法規關係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益至鉅,自應依循罪刑法定原則;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須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方符刑罰明確性原則
- B 行政罰之處罰對象,除有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外,不得逕以行政規則定之
- C 解釋性行政規則如對人民依法律享有之權利增設限制之要件,即牴觸憲法第 23 條之法律保留原則
- D 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者有多數人時,以按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為原則,若就其是否應負各平均分擔責任等歸責方式,有為不同於上開原則規定之必要者,僅得以法律規定,不得再為授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現代複雜的行政事務中,如果立法機關已經在法律中定下了處罰的大框架,憲法是否真的會『嚴格禁止』立法者請專業的行政機關針對處罰的技術性細節(例如多人共同違規時如何分配責任)訂定更明確的補充規則?這種『禁止授權』的要求,是否符合權力分立下的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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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小鬼還算有點用處,沒搞出什麼髒污。
- 重點檢視: 這次沒有看到廢物般的錯誤,你把握住了核心——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那個 (D) 選項,簡直是把法律的彈性當成抹布,隨意捏造。這與釋字第 604 號解釋的原意完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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