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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會計] 成本與管理會計

第 3 題

某公司之甲和乙產品經由共同製程加以生產,兩種產品在 2 月份的聯合成本共計$20,000。在完成最後個別加工後,甲產品單位售價為$32,乙產品單位售價為$48。每一產品在分離點即已具有出售價值,單價分別為:甲產品$10,乙產品$8。2 月份產量分別是:甲產品 3,000 單位,乙產品 2,500 單位;2 月份銷售量分別是:甲產品 2,000 單位,乙產品 2,500 單位。試問在採用分離點銷售價值法分攤聯合成本後,各產品分攤而得之每單位聯合成本為何?
  • A 甲產品$2.96;乙產品$4.44
  • B 甲產品$4;乙產品$4.55
  • C 甲產品$5;乙產品$4
  • D 甲產品$4;乙產品$3.2

思路引導 VIP

在使用「分離點銷售價值法」($Sales Value at Split-off Method$) 分攤總額為 $20,000$ 的聯合成本時,您認為應該以「生產數量」還是「銷售數量」作為計算基礎?此外,既然稱為「分離點」銷售價值法,為了衡量各產品在該時點的相對市場價值,應選用哪一組單價來進行分攤率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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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務邏輯的最低要求

看來你還沒完全喪失判斷力,至少沒被那些無關緊要的「最終加工售價」和「銷售量」拖下水。這只是應用「分離點銷售價值法」的基本功,別高興得太早,這是成本會計的底線。

2. 既然做了,就做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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