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5年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令與制度
第 二 題
二、請問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的時機和方式為何?變更回饋條件為何?都市計畫區外產業園區編定開發的依據為何?面對都市計畫區內許多工業區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例如商業區、住宅區),而都市計畫區外又將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為產業園區,您認為在法令制度上或規劃上有何因應措施?(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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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都市計畫內工業區變更機制與都市計畫外產業園區開發法源的掌握度。解題時應先分別點出《都市計畫法》(含審議規範)與《產業創新條例》等法源依據與回饋機制;最後針對「都計內工業流失、都計外侵蝕農地」的空間錯置現象,從國土計畫的「總量管制」、「跨部會協調」與「既有工業區活化(如立體化)」提出具體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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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都市計畫內工業區之變更與計畫外產業園區之開發,涉及國家總體產業發展與土地資源配置。面對空間錯置的發展現象,應透過相關法令規範與國土計畫機制進行整體調控。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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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變更與開發規範
💡 整合都計內變更回饋與都計外編定開發,落實國土總量管制。
| 比較維度 | 都市計畫區內工業區變更 | VS | 都市計畫區外產業園區開發 |
|---|---|---|---|
| 法源依據 | 都市計畫法、審議規範 | — | 產業創新條例、區域計畫法 |
| 辦理方式 | 通盤檢討或迅行變更 | — | 申請設置並變更編定 |
| 義務回饋 | 捐贈公設地及代金/建地 | — | 繳交開發影響費、公設配置 |
| 核心目標 | 土地使用機能轉型與回饋 | — | 滿足新增產業用地需求 |
💬兩者應透過《國土計畫法》的總量管制進行區位引導與功能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