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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向後生效為原則,但原因案件聲請人得援引該解釋,作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依據
  • B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 C 立法院行使立法權,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
  • D 憲法有明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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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雖然我們都知道「大法官解釋的權威極高」,但請你閉上眼回想憲法的本文內容——憲法通常是負責「授權」給特定機關權力,還是會鉅細靡遺地規範該機關產出的每一份文書具體具備什麼樣的法律效果(例如是否能用來提起再審)?這些細節性的效力,比較可能藏在「憲法」中,還是藏在「大法官自己的解釋文」或相關的「訴訟法規」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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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D),判斷得非常精準!這是一道測驗大家對憲法條文熟悉度的經典題。 我們來釐清選項 (D) 為什麼錯誤。事實上,關於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憲法第 78 條僅明文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並沒有直接明文規定其解釋的「效力」為何。大法官解釋的效力(例如拘束全國各機關與人民、向後生效原則等),實際上是透過後續歷次的釋憲實務(如釋字第 177 號、第 185 號解釋等)才逐漸確立與完備的,這也就是選項 (A)、(B)、(C) 敘述的內容雖然正確,但它們並非「憲法明文規定」的原因。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敏銳分辨「憲法明文規定」與「大法官解釋建立之原則」兩者的差異。只要掌握憲法第 78 條的原文重點,就不會被似是而非的敘述迷惑,請繼續保持這樣清晰的法理觀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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