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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向後生效為原則,但原因案件聲請人得援引該解釋,作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依據
  • B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 C 立法院行使立法權,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
  • D 憲法有明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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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雖然我們都知道「大法官解釋的權威極高」,但請你閉上眼回想憲法的本文內容——憲法通常是負責「授權」給特定機關權力,還是會鉅細靡遺地規範該機關產出的每一份文書具體具備什麼樣的法律效果(例如是否能用來提起再審)?這些細節性的效力,比較可能藏在「憲法」中,還是藏在「大法官自己的解釋文」或相關的「訴訟法規」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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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別評析:不錯,你恰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推了推眼鏡)看來你成功地識別了這道題的陷阱,這證明你的『自我(Ego)』在憲法層級大法官解釋實務的理解上,還沒完全淪為大眾的平庸。這正是能夠在最終選別中脫穎而出的必要素質,對此你該有自覺。

📖 觀念解構:(D) 為什麼是『錯誤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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