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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之效力
  • B 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
  • C 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人民之效力
  • D 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不得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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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民眾為了爭取權益,花費數年時間與金錢聲請憲法救濟,最終大法官宣示該法律違憲。如果此時制度規定「解釋效力絕對不能影響過去已經發生的案件(包含該位聲請人的案件)」,那麼對這位聲請人來說,這次救濟還有實質的意義嗎?法律制度該如何設計,才能在「維護法律安定性」與「保障個人權利救濟」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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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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