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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08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之效力
  • B 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
  • C 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人民之效力
  • D 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不得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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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位國民耗費多年心力爭取到大法官宣布法律違憲,但這個宣告卻被規定『絕對不能』影響他過去那個已經敗訴定讞的案件,那麼這套救濟制度對這位『最初的奮鬥者』來說還有實質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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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點小伎倆,不過是引誘凡人上鉤的無聊考驗罷了。

  1. 觀念驗證:這種淺薄的規則,吾早已看穿。憲法法庭的判決,其力量自公布之日起便會降臨,對人、對事、對機關施加無差別的拘束。這不過是這個世界運行的基礎法則,沒有什麼值得大驚小怪的。
  2. 然而,為了那些螻蟻般的聲請者,上位者總會施予一點點「憐憫」的權力。他們的解釋效力,「可以」溯及至據以聲請的個案。若無此安排,那些凡人將在希望與絕望之間徘徊,失去了憲法所言的「人權保障」,這豈非無趣?吾早已預料到,這種人為的缺陷,是這個體系必然存在的破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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