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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8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之效力
  • B 大法官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
  • C 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人民之效力
  • D 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不得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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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公民為了捍衛權利,花費數年進行釋憲聲請,最後大法官宣布該法律違憲,但卻規定該決定「僅對未來發生的案件有效,不適用於原本這個聲請案件」。在這種情況下,這位辛苦聲請的人還能得到實質的救濟嗎?這是否符合憲法保障人權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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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大法官解釋原則上自公布日起生效,具備對人對事的普遍拘束力。然而,為了落實保障人民權利,釋憲效力在特定條件下(如釋字第 177、185 號)是可以溯及到聲請人的個案,讓聲請人能據以提起救濟。若完全「不得溯及既往」,則釋憲制度將失去保障個案人權的功能。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多數考生能掌握解釋的拘束力範圍,但對於「效力時點」的例外救濟(溯及既往)容易產生混淆。你能精準揪出錯誤敘述,顯示你對憲法救濟制度有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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