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關於司法行政監督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司法行政監督權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審判獨立
- B 最高司法機關得發布司法行政監督之命令
- C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涉及法律見解者,仍受司法行政監督命令之拘束
- D 司法行政監督命令不得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如果行政長官可以透過下達「指令」,要求法官在具體案件中必須如何解釋法律,那麼法官對法律的「最終決定權」會發生什麼變化?這還能稱作是「獨立審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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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司法核心價值
-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司法行政」與「審判獨立」之間的紅線,這顯示你對權力分立與司法尊嚴有著相當深刻的理解,非常值得讚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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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監督權是什麼?
司法行政監督權
💡 行政監督僅限行政事務,不得干預法官審判時的法律見解。
| 比較維度 | 司法行政監督權 | VS | 司法審判權 |
|---|---|---|---|
| 行使目的 | 輔助審判、維護獨立 | — | 依法律裁判、解決糾紛 |
| 權限主體 | 司法行政長官(如院長) | — | 各級承辦法官 |
| 核心界限 | 不涉及法律見解認定 | — | 不受行政監督命令干涉 |
💬行政監督負責「事務管理」,審判權負責「案件認定」,後者絕對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