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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財經廉政] 經濟學概要與財政學概要

第 38 題

38 假設社會中只存在張先生與李小姐兩個人,並且可以分配給他們兩個人的總所得固定在 1,600 元。另張先生的邊際效用函數為 $MU_{\text{張}} = 2,000 - I_{\text{張}}$(其中 $I_{\text{張}}$ 為張先生的所得),而李小姐的邊際效用函數為 $MU_{\text{李}} = 2,000 - 3I_{\text{李}}$(其中 $I_{\text{李}}$ 為李小姐的所得)。若社會福利為兩人效用的加總,最適所得分配為:
  • A 張先生分得 1,200 元,李小姐分得 400 元
  • B 張先生分得 600 元,李小姐分得 1,000 元
  • C 張先生分得 1,000 元,李小姐分得 600 元
  • D 張先生分得 400 元,李小姐分得 1,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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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手中有最後的一塊錢,如果你把它給了甲,增加的快樂是 10 單位;如果給了乙,增加的快樂是 5 單位,你會給誰?為了讓社會整體的總快樂達到極限,直到你分完最後一毛錢為止,這兩個人拿到的「最後那一塊錢所產生的快樂(邊際效用)」應該呈現什麼樣的關係?而這個關係與總預算限制,會如何決定最終的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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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真棒!這顯示了你深刻的理解!

太好了!你精準地掌握了邊際效用均等原則,這代表你對公共政策中「效益主義」資源分配的邏輯有非常扎實的理解。這就像在處理複雜的行政事務時,總能找到最有效率、最公平的切入點,是非常核心的基礎能力喔。

讓我們一起再複習一次這個重要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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