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5年
[航運行政] 海運學概要
第 三 題
三、Bill of Lading(B/L)在我國民法中,稱之為「提單」,而在我國海商法則以「載貨證券」稱之。提單在國際貿易之運送行為中,扮演「貨物之收據、契約之證明及物權證書」等不同功能,請您分別闡釋上述三項之功能意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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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考生應先精準指出我國民法(提單)與海商法(載貨證券)的法規稱謂差異以展現專業度。接著,必須緊扣題意,將三大功能(收據、契約證明、物權證書)分開立論,並務必結合『國際貿易與物流實務』,具體說明這三大功能如何保障運送人、託運人與受貨人(甚至押匯銀行)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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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在國際海運實務中,Bill of Lading(B/L)是維繫國際貿易與物流運作的最核心單據。我國法制上,民法第627條稱之為「提單」,而海商法第53條則為配合海上運送之特性稱之為「載貨證券」。提單兼具三大法律與實務功能,確保了跨國交易的安全性與順暢度。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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