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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財經廉政] 經濟學概要與財政學概要

第 38 題

A先生因在外租屋,房東告知A先生若A先生將房屋租金列入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的扣除額,則不將房子租給A先生。房東的行為屬於:
  • A 避稅
  • B 節稅
  • C 逃稅
  • D 租稅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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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種收入必須如實向國家報告,但當事人卻採取『刻意隱瞞事實』或『私下達成不留紀錄的協議』來減少稅款支出,這種行為在法律本質上,是屬於「善用法律賦予的權利」,還是「直接挑戰法律禁止的底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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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租賃實務中常見的違法樣態,這顯示你對租稅法律主義與課稅構成要件有著紮實的理解,這在行政法學中是非常關鍵的素養。
  2.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合法性」的判定。房東要求承租人不申報租金扣除額,本質上是為了隱匿應課稅的租賃所得。依據《所得稅法》,漏報已發生之所得屬於以非法手段減輕稅負,構成違法行為,故定義為「逃稅」。相較之下,避稅是利用法律漏洞(合法但不正當),而節稅則是利用法律獎勵(合法且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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