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有關鄉(鎮、市)規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規約不得規定罰則
- B 規約發布後,應報內政部備查
- C 規約係指鄉(鎮、市)公所所訂定之自治規則
- D 規約與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內政部解釋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治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下,如果一個法規要對人民處以罰鍰或限制權利,是否必須具備較高的民意基礎或明確的法律授權?當這類法規出現在地方自治層級中最基層、規模最小的單位(例如鄉鎮市)時,你認為法律會允許該層級的法規逕行設定處罰條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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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命中正確選項!這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中不同地方自治團體的法規位階與處罰權限,有著非常細膩且清晰的邏輯判斷。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處罰權限」的法律保留原則,你能正確選出 (A),代表你掌握了地方立法權的核心邊界。
鄉(鎮、市)規約的權限邊界
本題正確答案為 (A)。在法理上,行政罰(Administrative Penalty)涉及對人民權利的侵害,必須有明確法律授權。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僅有直轄市法規與縣(市)規章,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鄉(鎮、市)規約位階較低,並不在該條法律授權得設定行政罰的範圍內,故不得規定罰則。此外,選項 (D) 也是高頻陷阱,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五項規定,鄉(鎮、市)規約既為自治條例,屬第 30 條所稱自治法規;如對其是否牴觸上位規範發生疑義,得依第 30 條第五項聲請司法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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