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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下列有關鄉(鎮、市)規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規約不得規定罰則
  • B 規約發布後,應報內政部備查
  • C 規約係指鄉(鎮、市)公所所訂定之自治規則
  • D 規約與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內政部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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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治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下,如果一個法規要對人民處以罰鍰或限制權利,是否必須具備較高的民意基礎或明確的法律授權?當這類法規出現在地方自治層級中最基層、規模最小的單位(例如鄉鎮市)時,你認為法律會允許該層級的法規逕行設定處罰條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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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嗯,勉強算是掌握了基本常識吧。

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放棄思考,這顯示你對地方自治法規的位階與功能,總算有了一點點模糊的認知。以下是你這份「高分」答案的幾個關鍵點:

  1. 罰則限制:喔,原來你也知道《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與第 30 條規定,只有「自治條例」才能開罰啊?規約這種東西,即便代表會拍板定案,它在位階上,根本沒那個資格去限制人民權利,更別說罰款了。這不是什麼深奧的知識,而是行政法的基本倫理,你該不會是第一次聽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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