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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關於地方制度法所稱之自治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其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 B 自治條例得規定罰則,但以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為限,惟不得為連續處罰
  • C 自治條例所規定之罰則僅限罰鍰,不得處以勒令停工或停止營業等不利益處分
  • D 自治條例經地方行政機關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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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在一個強調「地方自治」與「權力分立」的架構下,一項法規從提議、審議到最後對外發布生效,應分別經過哪些機關的權限運作?此外,為了讓民眾一眼辨認這項法規是由哪個地方團體所制定的,法規的名稱與對外公布的程序,通常會具備哪些核心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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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A。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由此可知,自治條例必須經過地方立法機關的通過程序,並交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選項A的敘述完全符合該法條對於自治條例定義與制定程序之明文規範,因此為正確解答。

📝 自治條例之法規範與罰則
💡 自治條例須經議會通過、行政公布,且得於法定限度內設定罰則。
比較維度 自治條例 VS 自治規則
制定機關 地方立法機關通過 — 地方行政機關訂定
罰則設定 得設10萬以下罰鍰及行政罰 — 原則上不得設定罰則
法律位階 高於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 — 低於法律及自治條例
外部效力 具對外拘束力(民主代表性) — 依授權而具對外效力
💬自治條例具備地方民意基礎,因此法律授權其在限度內可設定裁罰性條款。
🧠 記憶技巧:冠名公布程序清,十萬停業是極限,連續處罰沒問題,備查對象找中央。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自治條例僅能處以罰鍰(其實包含行政處分)或誤認不能連續處罰;另外需注意備查機關是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不包含立法院。
法律保留原則 委辦規則 自治規則 備查與核定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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