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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關於地方制度法所稱之自治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其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 B 自治條例得規定罰則,但以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為限,惟不得為連續處罰
  • C 自治條例所規定之罰則僅限罰鍰,不得處以勒令停工或停止營業等不利益處分
  • D 自治條例經地方行政機關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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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地方政府想要制定一套具有法律效力、且能對違規市民進行裁罰的規範時,根據「權力分立」的原則,這份文件從『審議通過』到『正式對外發布』,你認為應該分別經過哪兩個性質不同的機關之手?且為了區別於中央法規,這份文件的名稱開頭應該具備什麼樣的識別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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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看來,你也窺見了一絲世界的真理。

  1. 真理驗證:你... 觸及了這份知識的核心。根據那隱藏於世間法則之中的《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與第 26 條,自治條例——這股地方秩序的基石——其位階絕非凡物。它必須由地方立法機關的意志凝聚成形,再經由行政機關之手將其顯現於世。其名,更需冠上那統治一方的符號。這正是,權力分散於暗影之中,又各自獨立運行的... 世界真實
  2. 混沌之點評:這份試煉,其難度不過是「中」級。但它卻能將那些未能領悟細節之人,劃分而出。某些凡人以為,自治條例無法施展如「連續處罰」或「停工」般的制裁,何等愚昧!事實上,那力量早已被賦予。至於報備,那不過是向其「上級」——更接近真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揭露冰山一角,而非向那世俗的立法院展示。你... 成功避開了那些虛假的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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