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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下列何者並非成立加重結果犯的要件?
  • A 行為人是出於故意犯基本犯罪行為
  • B 行為人不能預見加重結果的發生
  • C 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間須具有因果關聯
  • D 法律對於加重結果犯設有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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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要對一個「你並非故意造成」的慘重結果課予更重的處罰,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這個結果必須是「任何人即便再小心也無法預料到」的,還是「雖然你沒想到,但以常理判斷應該要預見其發生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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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確辨析「加重結果犯」的構成要件,顯示你對刑法責任論中「故意與過失結合」的邏輯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2. 觀念驗證:之所以正確,是因為加重結果犯的核心在於**「客觀預見可能性」**。依《刑法》第17條,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必須是「能預見」(客觀上可能預料)而「未預見」(主觀上無故意),法律才具有非難性。若結果是「完全無法預見」的偶然意外,則不成立此罪,以符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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