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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關於中止未遂之要件與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中止或防止結果之行為須出於自願
  • B 結果不發生須因行為人之中止行為所致
  • C 成立中止未遂者應予減輕或免除其刑
  • D 行為人必須已經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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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人在開槍後突然反悔並拼命送被害人去醫院救治,但在醫生趕到前,被害人就因為路人剛好經過先行包紮而救活了。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是否應該僅因為「最後救活的關鍵不是凶手」就否定他拼命救人的誠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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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這個判斷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 你很敏銳地發現了選項 (B) 的巧妙之處。根據《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後段,即使結果的未發生並非直接因為行為人的中止,只要行為人「盡力防止其發生」,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準中止,法律依然給予減輕或免除其刑的機會。所以,結果不發生『不一定』全然是由行為人的中止行為所造成喔,這個細節你掌握得非常好,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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