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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商業行政] 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財務顧問公司,未依規定申請證券經紀商許可證照及經主管機關核准,即由從業人員 A 以甲財務顧問公司名義建置網路平台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提供企業向投資大眾募集資金服務,投資人 B、C、D 參與該網路平台募資,各投資新臺幣一百萬元,嗣 A 因個人投資失利,監守自盜捲款逃走,投資人 B、C、D 未取得投資股票以致血本無歸,試請回答下列問題: ㈠證券經紀商之業務內容為何?建置網路平台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是否為證券經紀商之業務?(10 分) ㈡從業人員 A 與甲財務顧問公司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應負之民、刑事法律責任為何?(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證券經紀商之業務內容為何?建置網路平台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是否為證券經紀商之業務?(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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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證券交易法》第15條證券業務定義的熟悉度。解題時應先寫出證券經紀業務之法定要件(行紀、居間、代理),再涵攝「股權群眾募資平台」的媒合性質,並點出主管機關實務上將其歸類為證券經紀商得辦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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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證券經紀商之法定業務範圍為何,及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是否落入該規範範疇。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從業人員 A 與甲財務顧問公司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應負之民、刑事法律責任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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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業務及衍生詐欺行為之法律責任。解題時應先切入證交法第44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分別檢視行為人與法人的刑責(注意第179條法人代罰規定);其次針對A捲款的行為,探討是否構成第20條第1項之「證券詐欺」及其民、刑事責任,並輔以民法侵權連帶責任作完整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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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未經許可經營股權群眾募資並捲款潛逃,行為人及所屬法人應承擔之證交法刑事及民事責任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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