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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

第 一 題

📖 題組:
一、名詞解釋:(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一)

建築技術規則之「基地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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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的法定名詞定義。作答時須精確點出「整地完竣後」、「外牆接觸最低一側」及「高度授權地方政府規定」三大核心要件,並可補充其在建管實務上作為建築物高度計算基準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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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9款規定,「基地地面」係指「基地整地完竣後,建築物外牆與地面接觸最低一側之水平面;該水平面高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 其定義特徵包含:(1) 認定時點:以基地「整地完竣後」為準;(2) 認定基準:建築物外牆與地面接觸「最低一側之水平面」;(3) 法規授權:因應各地地形差異,該水平面高度明文授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另行規定。 實務應用上,基地地面為判斷建築物高度、地下層認定、樓層數計算、防空避難設備檢討及日照採光等建築法規限制之最核心法定基準面。

小題 (二)

建築師法之「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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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此題應直接鎖定《建築師法》第46條規定,精確列出法定之五種懲戒處分種類,並依處分程度由輕至重排列,以展現對法條的熟悉度與作答層次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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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建築師法》第 46 條規定,建築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其情節輕重,應付懲戒處分。其法定懲戒處分種類由輕至重包含以下五款: (1) 警告。 (2) 申誡。

小題 (三)

政府採購法之「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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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此題應直擊《政府採購法》第7條對「勞務」的法定定義,完整列出法條明定的服務類別。此外,應補充『混合採購』時的歸屬認定原則(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並舉出與建管行政相關的實務案例(如委託設計監造)以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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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3項規定,「勞務」係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其認定與適用特徵包含: (1) 混合歸屬原則:依同法第7條第4項規定,若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小題 (四)

訴願法之「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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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本題應直擊《訴願法》第18條之核心定義,區分「行政處分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兩大主體。同時,必須強調提起訴願之前提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並輔以建管行政實務案例(如違建拆除或建照核發)加深論述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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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人」依《訴願法》第18條規定,係指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而依法提起訴願之人。其特徵包含: (1) 行政處分相對人:直接受行政機關處分之人。 (2) 利害關係人:非處分相對人,但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因該行政處分而受損害之人(如訴願法第1條但書規定)。

小題 (五)

營造業法之「一定期間承攬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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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營造業法》及其子法《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中對「一定期間承攬總額」的明文定義。答題須涵蓋起訖時間點(開工至完工)、計算內涵(在建工程造價總額)、法定上限標準(營業額或資本額之十倍),並點出其防弊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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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12條規定,係指營造業自申報承攬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申報完工之日止,其期間內隨時估算在建工程造價之總額。其特徵及規範包含: (1) 共同承攬之計算:若為共同承攬工程,應依各營造業實際承攬比例計算之金額認定。 (2) 承攬上限標準:該總額不得超過該營造業前一年或前三年平均營業額之十倍。若前述營業額十倍未達其資本額之十倍者,則以其資本額之十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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