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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

第 一 題

📖 題組:
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退讓建築 (二)建築執照簽證制度 (三)實質違建 (四)建築線指定 (五)社會住宅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一)

退讓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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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退讓建築」,應直覺聯想建築物自基地邊界(如建築線或地界線)向內退縮的空間規定。作答時需點出其法規依據(都市計畫或建築技術規則),以及退縮的核心目的(如留設人行空間、改善通風採光與防災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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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讓建築」指建築物於基地內進行建築時,依都市計畫、建築相關法規或地方單行法規之規定,自建築線或基地境界線向內退縮一定距離後,始得建築之限制。其特徵及目的包含: (1) 改善都市環境:藉由退縮留設空間,增加棟距以改善都市之通風、採光及日照條件。 (2) 增進公共利益:退縮空間常規定作為無遮簷人行道、騎樓或植栽綠化帶,以提供公眾通行、提升都市景觀與落實人本交通。

小題 (二)

建築執照簽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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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建築執照簽證制度」,首要聯想《建築法》第34條的「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答題時應點出此制度的核心在於「建管機關審行政,建築師/技師簽技術」,並論述其加速發照效率與專業權責相符的兩大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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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執照簽證制度」係指建築物於申請建築執照時,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將建築技術相關項目交由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進行審查並簽證負責之制度。 其特徵包含: (1) 行政與技術分立:建管機關僅就規定之行政項目(如建地界線、使用分區等)進行審查,其餘實質技術項目(如結構安全、機電消防設備等)由設計人或監造人簽證負責。

小題 (三)

實質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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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實質違建」,應立刻聯想到違章建築的分類(實質違建 vs. 程序違建)。答題核心在於點出其「違反實體建築法令(如容積率、建蔽率)」且「絕對無法透過補辦手續合法化」,並將面臨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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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違建」指未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即擅自建造,且其建築內容已違反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建築法令等實質規定之違章建築。特徵包含:(1)違反實體管制:如建蔽率或容積率超建、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侵占法定空地或防火巷等。(2)無法補正合法:因建築物本身已違反實體法令規定,無法透過補辦請領建照手續使其合法化。(3)處置結果:依法必須面臨強制拆除之處分。實務上常與「程序違建」(僅未依程序請照但實質內容合法,得依法補辦執照)相對稱,實質違建屬於建管機關必須優先查報及執行拆除之標的。

小題 (四)

建築線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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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建築線指定」,應立刻聯想到建築基地與道路的關係。先點出其定義(劃定基地與道路的界線),接著列舉其目的(確保交通暢通、消防救災空間),最後補充其在建管實務上的意義(為核發建築執照的必要前置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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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線指定」係指主管建築機關依據都市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之寬度與走向,明確核定並標示建築基地臨接道路境界線之行政行為。 其核心目的與特徵包含: (1) 確定合法建築範圍:界定公有道路與私有基地之分界,確保建築物不占用道路用地或計畫道路範圍。

小題 (五)

社會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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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時應直接點出《住宅法》中對於「社會住宅」的法定定義,強調其「只租不售」的核心概念。接著補充其興辦主體(政府或獎勵民間)以及保障弱勢族群的法定出租比例,以展現法規熟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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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住宅法》第3條規定,「社會住宅」係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其特徵與規範包含: (1) 只租不售:不具有產權移轉性質,僅提供居住使用權。 (2) 保障弱勢: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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