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考申論題 109年 [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

第 三 題

三、依建築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請說明建築法適用地區為何?並請分別說明何謂建築物、建築物之起造人及建築物之承造人?(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是《建築法》總則篇的基礎定義題。你需要回答四個部分:1. 適用地區(§3)、2. 建築物定義(§4)、3. 起造人定義(§12)、4. 承造人定義(§15)。在寫作時,應注意法律文字的精確性,例如建築物必須提到「定著於土地上」、「工作物」及「空間功能」。起造人部分要注意「權利主體」的角色,承造人則要注意「營造業」的專業資格要求。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建築法之效力範圍(空間效力)及核心名詞定義(主體與客體)。 【理論/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