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
第 二 題
二、依建築法規定,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請分別說明何謂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建築物設備?並請說明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接到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時應如何處理?(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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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建築法》中核心名詞定義與使照核發行政程序。作答時應精準默寫《建築法》第8條(主要構造)與第10條(設備)之法定要件,並依第70條規定,按『期限』、『查驗項目』、『法律效果(准駁/命修改/拆除)』三層次遞進說明主管機關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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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旨在測驗《建築法》對於建築物硬體構成之法定定義,以及主管建築機關受理使用執照申請時,為確保工程依核准圖說施工以維護公共安全,所應履踐之查驗程序與法律效果。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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