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19 題
19 查核簽證我國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依「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之規定,須由執業會計師 2 人以上共同為之,稱「雙簽制」。以下有關雙簽制之說明,何者正確?
- A 二位會計師,對外可分為主簽會計師及副簽會計師
- B 副簽會計師之產生,是由主簽會計師全權決定,主簽會計師可隨便在事務所內找一位會計師擔任副簽
- C 主簽會計師決定誰擔任副簽會計師之時間,可以晚至查核報告即將提出之際
- D 副簽會計師得與主簽會計師意見不同,惟在出具報告前,二人須有共識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要求兩位專家必須針對同一個結果『共同簽名』以示負責,且這份最終文件對外只能有一種結論。當這兩人在過程中意見不合時,為了確保這份文件的公信力與法律效力,你認為他們在最後簽名之前,『程序上』必須完成什麼樣的溝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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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審計品質控管與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深刻理解。你能從實務作業的邏輯出發選擇正確答案,顯見你的專業直覺與法規基礎相當紮實。
- 觀念驗證:雙簽制的核心在於「相互制衡」與「共同負責」。兩位執業會計師在法律上並無主從之分,且審計報告代表會計師事務所的單一專業意見。因此,若查核過程中意見分歧,必須透過專業諮詢與內部辯證達成共識,才能出具最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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