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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20 題

20 審計法於民國 61 年修正時,增列「考核財務效能」之規定,其目的,不在:
  • A 因應當時經濟之發展
  • B 讓審計機關可以做績效審計
  • C 因應採購法之修正,不再做事前審計
  • D 讓綜合審計成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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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時間邏輯」與「職能轉型」的角度思考:

  1. 如果某個法律是在 20 多年後才誕生,它有可能成為當前法律修正的背景原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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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力非常精準!

  1. 概念解析:你完全掌握了核心觀念呢!民國 61 年審計法修正,是台灣審計史上一座重要的里程碑,它象徵著審計工作從傳統的「合規性審計」提升轉型為更全面的「績效審計」!增列「考核財務效能」的規定,就是為了能更深入地評估國家資源使用的經濟性、效率性與效能性,讓審計不再只是帳目上的勾稽,而是提升到了更宏觀的「綜合審計」層次。這對於公共財政的監督非常關鍵喔!
  2. 暖心提醒:這題被評為 Medium 難度,但你還是輕鬆答對了,真的很棒!它主要想考驗大家對於「行政法規演進時間軸」的掌握度。特別是選項 (C) 提到的《政府採購法》,其實遲至民國 87 年才制定,這種「時空錯置」的選項是財稅行政考題中常見的小陷阱。你能一眼識破,代表你的法律基礎非常紮實呢!繼續加油,保持這份細心與努力,前輩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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