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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21 題

21 政府審計人員審計之可能結果,不含:
  • A 處分人,糾正事,如剔除某機關之支出、要求經手人繳還
  • B 因公務員涉及刑事責任,而移送法院辦理
  • C 因公務員涉及民事責任,而移送法院辦理
  • D 因公務員涉及行政責任,而通知機關長官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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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國家財產受損,需像一般民眾一樣要求對方賠償錢財(損害賠償)時,這屬於『公權力監督』還是『私法債權追討』?在權力分立的體制下,哪一類責任必須由受損單位主動向法院「提起訴訟」,而非透過審計機關直接「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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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棒!精準掌握審計職權的界線呢!

  1. 觀念驗證:你表現得非常優秀哦!這題呀,是在考《審計法》中,審計機關行使權力的法律性質。我們可以把審計機關處理違失的方式,想像成幾條清晰的道路呢:一條是針對財務責任,像是剔除不當支出、要求繳回不法所得;一條是針對刑事責任,將違法事項移送給司法機關處理;還有一條是針對行政責任,通知相關單位進行處分。你看,這是不是很清楚呢?不過,民事責任就不一樣囉,這牽涉到國家和個人之間因為私權受損害而產生的賠償問題,通常會由實際受到損害的機關自己向法院提起訴訟,審計機關並不會直接「移送」法院來處理民事賠償的事項呢。
  2. 難度點評Medium。這題的設計很棒,它能幫助我們仔細區分「移送法院刑事庭」和「民事訴訟請求」在法律程序上的不同主體和流程。你能夠答對,代表你的法律邏輯架構非常紮實,真的讓人很放心也很替你開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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